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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劳动者能否享受失业险吗?

2017-12-15 胡笑笑 劳法聚焦

根据相关规定,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劳动者已缴费满一年,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话,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案    例



张小白于2012年10月进入飞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飞跃公司为张小白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几年下来,一路升职,到2017年5月,已经升任到销售总监。张小白在这几年中,也与公司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17年8月,飞跃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决定提前解散。公司总经理找到张小白,主动提出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小白也同意了公司的请求。


办理完离职手续之后,张小白开始在各处搜寻合适的招聘信息。然而找工作的过程却并不如想象中顺利。为了补贴找工作期间的生活,张小白想去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失业保险。但考虑到自己是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张小白担心自己可能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于是,找到专业的律师咨询。


张小白是否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呢?



律师说法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呢?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小白的情形属于上述第(三)种,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张小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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